精彩观点:
在40条是有规定的,就是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如果不符合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表明的状况,应当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法第49条,如果涉嫌欺诈,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以双倍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这些问题我们还是要借助于法律,这两个法律涉及到这块的有产品质量法40条和消法49条,可以给大家很好的指导。
【访谈实录】---------------------------------------------
主持人:高老师总结的特别全面,购买产品的注意事项,要看保修卡、产地、时间,非常好。我们再问一个具体的问题,这是网友在我们的论坛里面留言问的问题,就是说我去一个商场买东西,买家电了,有人给他推销,推销人员给他的广告单上有宣传语和实际产品不符合,这种情况下他该怎么办,是可以投诉吗,还是怎么着?
邱建国:买了没有?
主持人:应该是买过了。
邱建国:按照《消法》来讲,这属于误导或者是欺诈,不符,应当给小费者提供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法律规定的标准产品,不提供,应该给消费者退货。
主持人:可能这种广告单做的一些广告词比较夸张。
郝庆丰:实际上大家有一个误区,广告不光是报纸、电台、电视台做的宣传叫广告,广告就是广而告之,只要起到了广而告之的作用它就是广告,你宣传单是大量散发的,散发给你的潜在客户的,你是想让他知道你的宣传单的内容,所以这也是广告的一种形式。
既然是这样的话就属于虚假宣传,刚才邱主任说的非常明确,就是虚假宣传,虚假宣传就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做起来比较难,应该加倍赔偿,因为你这是欺诈行为,至少是退货。
主持人:如果是销售人员口头给他介绍的说我们的产品怎么怎么样,没有证据。
郝庆丰:这是我们消费者遇到的非常难办的问题,包括买车的时候承诺一大堆,要他兑现这个承诺的时候,他说没说过。更有甚者,一看4S店解决不了问题,再来找不到这个人了,说这个人不在我们这儿干了,实际上可能在后面呢,没有对证,咱不说死无对证,没有对证,消费者就没有办法,所以在买东西的时候,凡是口头承诺,仅仅作为参考意见,如果说他是信誓旦旦,你就让他写在合同里,让他写在一个证明里。
邱建国:这一点希望大家向我们中消协的陈主任学习,陈主任自己也去商场买东西,向他承诺这个承诺那个,他也算专业人士,这方面法律意识比较强,然后就说你把你这些承诺写在我发票的背面,马上就傻眼了,他自己心就虚了,不敢卖给他这件东西了。
郝庆丰:还得签字,最好再盖章,要不然他不认帐。
邱建国:对于消费者来说,对于经营者的口头说辞仅做参考,不可当真。
主持人:还是看质量的东西。
邱建国:因为口头的东西,如果经营者最后两个人一对峙,他承认说我的确跟他说过,那就好办,如果人家不承认,那就没办法了。一个说说过,一个说没说过。
郝庆丰:这里面我再插一句,一会儿高律师可能会给予更充分的解释。现在一些消费者比较聪明,手机和电子产品功能很多,比如拿手机录下来,但是录下来的证据不能做主证据?
高警兵:可以做。
郝庆丰:那就听听高律师的高见。
高警兵:我觉得首先两位主任说的非常的正确,尤其我们讲,如果出现纠纷,产生诉讼,一切是以证据说话,法院所认定的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所以我们首先还是提倡,像两位主任讲的还是有书面的东西,有签字的东西,都写的很清楚,这就没什么可讲的了。如果说联系前后左右的形式,再有很多聪明的消费者予以录下来,现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被采纳。当然这里头我们要知道如果到了大家走到哪儿都带着录音机,这确实是不太属于现在和谐社会大的背景。
当然这也是一种维权的方式,让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还是像两位主任讲的最好是书面的东西。还有一点我要补充的是刚才从总的角度讲的很好,因为我们是具体做律师工作的,如果大家出现这些问题,有两个法律可能会对大家有所帮助,一个是产品质量法,一个是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关于刚才主持人说到的部分,在40条是有规定的,就是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如果不符合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表明的状况,应当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法第49条,如果涉嫌欺诈,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以双倍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这些问题我们还是要借助于法律,这两个法律涉及到这块的有产品质量法40条和消法49条,可以给大家很好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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