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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社会为体,企业为用”

2009年10月13日11:2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搜狐数码

  清末洋务运动不仅涉及政治、军事领域,在思想文化界也掀起了到底应坚持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中学”,还是全面引进代表西方近代文明的“西学”的争论。身为洋务派领袖同时又是科举三甲出身,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熏陶的张之洞提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主张,即“中学”是根本,是基础,“西学”是方法,是手段。

时过境迁,张香帅的论断正确与否自有公论,然而,后人倒是应从中获得一些启发:即在使用任何外来的新概念、新方法之时,都不能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更不能因求新求变而抛弃了自家的立身之本,那种“抛却自家无尽藏,沿门托钵效贫儿”的做法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2006年起,流行于英美的“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概念流入中国,并引起广泛关注。因为其主张以企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使得企业界和NPO界都有人对之趋之若鹜,一些有企业背景的NPO同行 “言必称社会企业”,他们认为企业理念和方法是解决中国目前NPO存在的效率不高、收入来源不足、缺乏激励机制等问题的灵丹妙药,尤其是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穆罕默德.尤纳斯和他的格莱珉银行模式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更是为这一观点提供了“最佳实践”。

  应该说社会企业在中国的流行是有其合理性的。一方面,对中国的NPO,尤其是初生的草根组织而言,资金来源的匮乏、“合法身份”不易获得和激励机制的不足一直是困扰其发展壮大的主要障碍。社会企业倡导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尤其是应借鉴企业满足市场需求的方法,以获得产品和服务收入作为可持续的收入来源,而不是一味的依靠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这无疑为中国的NPO探索用自身的力量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再有,中国大量的草根组织由于注册成政府承认的民间组织困难很大,则多以企业身份注册,这样有人建议索性按照企业方式注册和运作,只不过是有着社会目的的“企业”,这样就绕开了政策限制。

  另一方面,从企业界来看,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广泛传播,使得企业界开始普遍关注社会问题,企业白领大量以志愿者身份参与NPO服务社会的工作,有的甚至投身到第三部门,成为新一代的公益从业人员。然而,当他们真正参与到非营利部门的工作以后,普遍感到中国现有的NPO缺乏企业所追求的高效率,他们会自然而然地希望把企业界成熟的管理经验运用到NPO,社会企业的概念则正是符合了他们改革现有NPO操作模式的愿望。把NPO的使命清晰、开放、信任和分享与企业的创新、高效、结果导向等相结合,有人甚至欢呼这是迄今为止企业和非营利部门最激动人心和富有前景的结合方式。作为一个有着多年企业从业经历的NPO从业人员,笔者也对“社会目的,企业手段”的社会企业模式有着很深的认同,我所领导的机构也正是以推广这一理念为己任的。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NPO都适合采用社会企业模式,比如倡导类的NPO就不适合采用这种模式,社会企业也并不等同于用企业方式来改造NPO。可见,社会企业在中国的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模糊认识,作为这一理念的倡导者我们应该明确提出我们的困惑和阶段性认识,决不能“以己之昏昏,而使人昭昭”。

  比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被一个问题所困扰,即“社会企业到底是企业还是NPO?”对于这个问题,由于国际上对社会企业的定义和运作模式莫衷一是,争论不休,所以也并没有明确的答案,有人干脆说它是企业和NPO的杂交品种(Hybrid)。应该看到,社会企业概念在西方的产生和实践的背景都不同于中国,因此,我们必须探索符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企业发展道路。

  套用张之洞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著名论断,我认为社会企业置于中国目前公益事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应提倡“社会为体,企业为用”,即社会企业虽借鉴了企业手段,但还是应纳入NPO范畴。

  有的同行认为没有必要把社会企业一定纳入哪个范畴,只要它是社会目的,其组织形式不必强求一律,即使归入企业也没问题,企业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吗!但这正是本文要澄清和强调的,即社会企业是NPO借鉴企业的管理手段,求得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创新,其最终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而企业社会责任(CSR)是企业注重满足包括NPO在内的利益相关群体的需求,求得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创新,其最终目的还是营利。

  关于为什么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会也不应改变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本质的问题,笔者另有《CSR不改企业逐利本质》一文专门阐述,这里我们只探讨为什么社会企业是NPO,而不是企业。

  首先,我认为我们一定要回答“社会企业到底是企业,还是NPO”这个问题。这是因为企业和NPO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由于其逻辑基础和价值观的不同,导致其目标和运作模式都有着很大差异。

  比如说:出资人把钱给一个企业叫投资,其追求的是金钱的最大回报;而把钱给一个NPO则叫做捐赠,追求的是回馈社会的爱心得以体现,如何可以不对资金获得者的性质加以区分呢?即使社会企业不以慈善家和老百姓的现金捐赠为主要收入来源,可是由于其宣称是以利益社会为目的公益事业,它便有可能获得也理应获得社会各界的援助,如政府会减免税收,其他机构会提供各种便利,志愿者会无偿奉献时间和技能,就连工作人员也可以接受普遍低于营利企业的薪酬待遇。这些来自各方的援手,对NPO(社会企业也不例外)而言岂止是非常重要,这恰恰是它的竞争优势所在,它可以因此降低成本,取得资源,在通常无法取得暴利和规模效益的情况下,使其服务或产品能够满足支付能力较差的弱势群体的需求,也可以说这就是它的“商业模式”。虽然社会企业可以有盈余,但很难想象当这些资源的提供者得知这个机构要分红或变成用来牟取少数人利益的工具时,他们愤怒情绪和所收到的伤害。

  应该说从传统的NPO发展到社会企业是一个重大的模式创新,尤其是中国的城市社区服务、农村扶贫发展、以及生态环保等领域为社会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这些领域活跃的社会企业在创业初期会更多的向企业学习市场调研、产品及服务设计、战略规划、项目和流程管理等方法和技巧,但随着其业务的展开和影响的扩大,它们将越来越体现出NPO的特点和属性。

  不妨对比以下的例子:

  企业和社会企业在治理结构中都会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会是代表出资人的,其最终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社会企业的董事会来自社会各界,代表公众利益,追求的是在机构可持续发展前提下的社会效益最大化,也就是说“社会企业不是哪个人或哪几个人的,而是社会的”,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尤其是当有了盈余的时候,所以必须在一开始就明确其非营利性质。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控制”和“激励”,因为要“控制”,所以有时要设置一些明显会牺牲效率的制度和职位,因为是“激励”,所以在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里提倡员工的奉献精神让企业管理者越来越难以启齿;而社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核心是使命认同,是使员工在维持相对体面的生活条件下获得更大的社会认同和满足感。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社会企业是“自己掏钱也要干”,而企业是“钱给少了都不干”的原因。

  企业的扩张是靠自身的利润积累或是靠出卖对企业将来利润的预期(如对外融资)来获得发展资金,说到底是靠自己的力量发展;而社会企业则一定要善于聚集并低成本获得社会资源来发展自己,即“用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也因此社会企业不是哪个人的,因为有了社会的帮助,它才有了今天。

  企业追求“做大”,无论是规模、产值、利润还是市场占有率;而社会企业不一定追求做大,也不一定能做大。要做大,晋商有句话叫“买的便宜,卖的贵,中间不浪费”,也就是要不断寻找高利润空间产品和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来扩大利润,而社会企业在经营中会发现在很多时候不能这么做,比如为了保护生产者的利益,从事公平贸易(Fair Trade)的社会企业就不能像那些强势的采购商一样过分压低农户的收购价格;而为了使那些消费水平很低的弱势人群也能够买得起你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你的价格就不可能定得太高。这就使得社会企业不一定都有机会成为一个所谓的“大企业”。有人说社会企业应该通过创新获得高回报,我同意不管是营利企业还是非营利的社会企业都应该提倡创新,但社会企业的创新的着眼点应该是使它的受益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方便地获得产品和服务,而不是提高自身的利润,如果这个创新无助于完成它地社会使命,那它和企业又有什么区别呢?

  总之,我提倡把社会企业归入NPO范畴,它和企业的区别主观上是动机不同:前者是社会利益最大化,后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客观上的衡量指标主要有两条:董事会构成和“是否分红”,企业的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赢利了要分红,社会企业的董事会代表公众利益,可以有盈余但不用来分红。

  作者:吕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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