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渠道的狭小
老实说现在的软件传播方式应该是丰富的,各种“对点”下载更有利于共享软件的传播,可现实却是截然相反,其原因何在呢?
首先就是所谓的“版权”限制。在国外,尤其是美国的司法判决开始定性共享软件也是有版权的,这是对软件作者劳动的认可,但却从另外一方面剥夺了“共享”的初衷,因为有版权的潜台词就是要授权,不管是软件生产者还是下载使用者。其次,由于认定了软件成形即有版权,那么任何传播渠道都需要有版权的一方许可才能进入市场,否则就是“非法”的,这在前些天美国的司法判决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信号,所以以后建立在网络上的“共享传播”方式可能受到“致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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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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