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网民隐私和通信自由不会受到影响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明确规定,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责任主体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同时《规定》还强调了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保护措施管理制度,保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实施不得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和公开用户注册信息。
(责任编辑:关美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