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仅仅是宪法的一个基本权利,实践中的操作性一样很差。打击垃圾邮件急盼着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
三、制定管制垃圾邮件的法律法规的几点思考
第一,在禁止垃圾邮件的同时,要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 在近来的CNNIC的调查中也表明有一些认为电子邮件广告能够吸引其注意力。我们在禁止垃圾邮件的同时,要尊重用户的意愿,如果消费者自愿接受邮件广告的话,应该认为是可以的,这种权利应该保障,否则也会侵犯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在美国所发生的几起有关垃圾邮件的案例中,法官对垃圾邮件颁发了禁制令,同时也附带了条件:必须让想收到电子广告信的消费者依然有权收到广告信。
第二,明确ISP的责任。这在互联网的法律管制中表现得很明显,由于互联网的特性,致使单个网民的身份很难确定,即使确定由于地域的原因,其责任一样很难追究,管制ISP堵住其“源头”比较合适。在美国华盛顿州有关垃圾邮件立法中就规定对于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如使用误导标题,提供错误路径或发信源头等),ISP明知或有意避免知悉寄信人正在传输或准备传输,而仍提供实质上的协助的,也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并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对ISP的管制来督促ISP履行义务,在技术上提高防范。
第三,规定合理的赔偿制度。对发送垃圾邮件者不仅要规定其所可能负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且还要规定一些简单具体可行的民事责任。在美国华盛顿州有关垃圾邮件立法中就规定收件人对违法电子邮件可以请求500美元或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ISP可以向寄件人请求1000美元或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否则,有着良好的法律规定,但没有可行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加以保障,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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