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榜”出台,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2005年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张国家“皇榜”一张贴,人们奔走相告,大家说这下子可以真正为民伸张公道了。《规定》里面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及公示其它相关事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价格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用户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事先价格公示。经营者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电话。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在服务前,必须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用户选择、查询。
《规定》要求,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准确。家电维修服务的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搭售。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给家电用户出具合法票据,并附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应当如实填写所维修项目的检查费、修理费和辅料费,以及维修所调换的零配件名称、数量、价格;提供上门服务的应标明上门服务费。
《规定》还要求,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彩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