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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概述
时间:2006年03月05日20:40 我来说两句(0)  

 
来源:搜狐数码天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怎么来的?
  1983年、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她又说: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是如何纪念“国际消费者 权益日”的?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 开展宣传活动: 许多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会员在他们出版的刊物上刊登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有的通过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的组织在学校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马来西亚,波拉卡消费者协会在学校集会上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 举办征集与竞赛活动: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者权益歌”,然后选择优秀的歌曲作为有关消费者权益广播节目中的开始曲,有的组织演讲比赛或“一年中最差消费事件”的评比活动。 奖励为消费者运动作出贡献的人:1983年,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对在1982年间积极报道消费者运动的报刊及记者 予给予奖励。在挪威,消费者委员会对在过去的一年里写出质量较高的关于消费者问题的文章的作者予以表彰。举办消费者教育活动: 阿根廷主妇协会于1984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起成立消费者学校,为成人举办一系列的讲座。在南澳大利亚,公民与消费者事务部 在商店搜集消费者意见,对消费者进行最佳购货的教育。印度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则在这一天为学校负责消费教育的老师安排工作计划。 检查: 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组织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这些立法是否被认真贯彻了。 展览: 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展览。有的以广告、 宣传栏的形式向公众展示现实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有的还举 办“不合格产品展览”。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 服务活动。仅1989年,全国就有700多个大中城市和县城举行了纪念活动,且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起到了宣传群众,扩大影响的作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什么是消费者保护?

      消费者保护,亦称消费保护,系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使用服务时,由社会确保其消费权益的思想和行为的统称。 “消费者保护”思想萌芽于近代。在工业革命以前,世界经济形态属于传统的农业社会经济制度,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不发达,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极其简单,且商品的功能划一,数量、质量都很有限,当时的保护消费者问题尚不突出。自18世纪末,工业革命的浪潮席卷全球,工业机器生产力日益取代旧农业手工生产力,生产高度发展,技术日益精进,产销过程复杂化,这就出现了如下新的格局:第一、商品生产的规模扩大了,商品的花色品种大幅度增加,商品的构造也日趋复杂,消费者难以从直观上了解商品的性能,因而在选购商品上处于不利地位;第二,少数资本家(或生产者)垄断了商品的生产和市场,加上销售组织的迅速发展和销售手段的现代化,迫使消费者接受其苛刻的交易条件,从而使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甚至是被愚弄和被损害的地位;第三,消费者在购买活动中受骗后,需要申诉并求得保护,这就导致了消费者保护思想的产生;第四,损害消费者活动的日益国际化,促使消费者保护活动和理论逐步发展为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

  最早提出消费者保护思想的,是1756年英国王室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德。他针对当时法律所奉行的“小心选购,出门不换”主义,提出了“买受人付给完整价金,应获得完美商品”的意见,从而第一个明确阐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以后,这一思想为各国广泛接受,并据此制定了各种消费者保护法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消费者保护思想及其实践发展较为完善的是美国和日本。在近100年的时间内,美国先后制定了《纯正食品药品法》、《食肉检查法》、《联帮商业 委员会法》、《商业管制规则》、《马克尤逊──摩西保证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正确包装和标志法》、 《消费品安全法》、《消费者供货法》和《消费者租赁法》 等等,这些法律对受理来自消费者的控告、规定产品责任、 质量标准,到禁止假冒商品以及防止有潜在危险的消费品进入市场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为了制定和执行这些消费者保护法律,美国还先后成立了“消费者助善委员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等专门从事保护消费者的机构。1962年, 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总统咨文中还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进一步完整阐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为推动国际保护消费者运动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日本早在明治维新时代就颁布过《关于饮食品及其它物品的取缔法规》、《药品处理法规》。之后,又陆续颁布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食品卫生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消费者生活合作社法》、《家庭用品质量表示法》等。这些法规的制定,对实施消费者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建国以来,已陆续颁布过一些涉及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如1972年的《生物制品新产品管理办法》,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6年及其以后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商标法》、《计量法》、《物价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179个包含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内容的法律法规。此外,还制定了898项与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草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规,将对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可以预期,我国的消费者保护工作将会日益系统和完善。 根据联合国大会1985年4月9日未经投票通过的第39/248 号决议附件《保护消费者准则》,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⑴ 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⑵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⑶ 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⑷ 消费者教育;⑸ 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⑹ 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过程, 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在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权、选择权、安全权、索赔权、监督权、批评与建议权等。 上述方面主要是根据消费者消费过程的特点及需要提出来的, 也是各国从事消费者保护的思想和实践的经验总结。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是个什么样的组织?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 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 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该组织的情况简介如下:
  (一)宗旨: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 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的援助和鼓励。
  (二)组织结构: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 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 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联系单位: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
  (三)活动: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 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 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 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 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1981年在槟榔屿成立了一个警告组织,就禁止、限制出售的产品或在世界任何 地方应予收回的产品向消费者提供警告。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站在三种公民运动的前列,即:反对使用农药活动网、健康运动国际、国际婴儿食品活动网。它制订了“公民”宪章, 以唤起公民的批评、诉讼意识及社会责任和团结。它召开世界代表大会,区域性或其它专业性讨论会。世界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1970年在维也纳;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1975年在悉尼;1978年在伦敦;1981年在海牙;1984年在曼谷召开。
  (四)出版刊物: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通讯(月刊);消费者 报道(月刊);消费者国际监察焦点(每年六期);国际健康活动新闻(每年六期);西班牙语消费者杂志(季刊); 消费者术语汇编;专题论文集及其它专刊。
  (五)成员:现有60多个国家的172个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正式会员。 世界上都有哪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消费者组织? 国外消费者组织活动是在40年代后期兴起。二次大战后, 人民生活趋于安定,生活水平提高,对各种消费品的质量和 卫生逐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使消费者取得更大发言权 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种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
     据1984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统计,有88个国家的约300 个团体从事保护消费者活动。这些组织共同特点是:致力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
  (六)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统计的团体包括:
  由消费者自发成立的团体如:志愿消费者联盟、主妇协会;
  由政府组织成立的消费者团体和作为政府机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部门,这些组织或部门是: 国际健康行动组;国际婴儿食品行政网;杀虫药行动网;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澳大利亚消费者组织联盟;堪培拉消费者联合会;奥地利消费者协会;孟加拉消费者协会;比利时消费者协会;加拿大消费者协会;丹麦消费者协会;联帮德国消费者协会;西德消费商品试验基金会;芬兰消费者协会;法国消费者联合会;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冰岛消费者联盟;印度消费者指南社团;印度尼西亚消费者学会;爱尔兰消费者协会;以色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色列消费者协会;以色列消费者委员会牙买加全国消费者团体;日本消费者协会;日本消费者联盟;韩国消费者联盟卢森堡消费者联盟;马来西亚佩尼昂消费者协会;马来西亚消费者协会联合会;马来西亚雪兰莪联盟区域消费者协会;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研究会;荷兰消费者联盟;荷兰比较试验基金会;新西兰消费者研究会;挪威消费者委员会;菲律宾消费者运动联合会;西班牙消费者、用户组织;瑞士消费者联盟;英国消费者协会;英国全国消费者委员会;英国消费者组织全国联盟;英国消费者事务研究会;美国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美国消费者联盟美国消费者同盟会;菲律宾消费者联合集团;消费者联盟欧洲事务处;欧洲消费者事务研究会;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消费者委员会;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委员会;塔斯马尼亚消费者事务委员会(澳);消费者与公共事务部(澳);消费者事务部(澳);澳大利亚全国消费事务咨询委员会;消费者事务南威尔士部(澳);昆士兰消费者事务处(澳);澳大利亚贸易实施委员会;孟加拉消费者社团;比利时第三世界消费者基金会;巴西消费者保护执行委员会;加拿大保护消费者办事处;塞浦路斯消费者协会;丹麦政府家庭经济委员会;联邦德国营养学研究中心;斐济消费者委员会;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圭亚那消费者协会;匈牙利商业质量管理学会;印度消费者组织联盟;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印);印维塞卡哈消费者委员会;意大利食品问题资料——信息委员会;日本汽车消费者联盟;日本消费者信息中心;日本全国消费者组织联络会;日本主妇协会;日本生活发展中心;日本抵制有害药物研究中心;肯尼亚消费者组织;韩国消费者保护公民联盟;韩国消费者委员会;韩国公共利益研究会;韩国妇女协会;韩国消费者保护组织全国委员会;马来西亚彭亨消费者协会;马耳他消费者联盟;毛里求斯全国消费者委员会;墨西哥全国消费者学会;荷兰消费者研究学会;尼德兰安德列斯消费者基金会;尼日利亚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委员会;菲律宾国内贸易局;菲律宾消费者保护公众联盟;波兰家庭贸易与服务学会;葡萄牙消费者保护协会;波多黎各岛消费者事务部;西班牙全国消费者学会;西班牙主妇城市联合会;斯里兰卡消费者协会;瑞士消费者联盟 瑞士消费者保护基金会;泰国全国妇女委员会;泰国消费者保护协会;特立尼达──多巴哥主妇协会;英国公正交易办事处;美国教育雇佣局;南斯拉夫消费者委员会;津巴布韦消费者委员会;毛里求斯消费者协会;欧洲消费者顾问委员会;欧洲消费者法规组织;北欧消费者事务最高办事委员会;经济联合与发展组织──关于消费政策的委员会;消费政策协作组;安提瓜消费者保护部;阿根廷消费者活动组;主妇联合会(阿根廷);澳大利亚南方消费者协会;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部;奥地利家庭、青年与消费者保护联盟会;巴哈马群岛财政部──消费者事务局;巴巴多斯农业、食品与消费者事务部;比利时消费法规研究中心;消费者联盟与研究信息中心;比利时经济部──消费者权益局;巴西阿拉拉瓜消费者协会;巴西全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巴西消费者保护协会;巴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巴西消费者保护与方针协作办事处;巴西消费者保护国家规划局;加拿大魁北克消费者协会;加拿大消费者与企业事务部;哥伦比亚消费者联盟;科克群岛劳工与消费者事务处;古巴消费研究与计划学会;塞浦路斯商业──工业部:价格控制与消费者保护服务处;东德标准计量检验局;丹麦消费者投诉委员会;丹麦消费者组;厄瓜多尔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基金会;西德消费研究应用学会;西德消费研究基金会;西德消费者保护协会;芬兰全国消费者利益及贸易部;芬兰消费者投诉组;芬兰消费者咨询组织;芬兰消费者委员会;芬兰消费者投诉部;法国全国消费者事务学会;法国消费者事务部;法国消费者一般组;希腊公民联盟 希腊消费者保护中心;圭亚那贸易与消费者保护部;印度消费者教育中心;印度消费者福利会;印度消费者行为法庭;印度觉醒的消费者;印度马德拉斯地方消费者协会;印度南德里主妇协会;印度苏拉德消费者协会;巴罗达市消费者协会;伊朗消费者与制造者保护组织;爱尔兰消费者事务办事处;意大利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意大利全国消费者协会;意大利热那亚消费者保护办事处;意大利消费者联盟;日本消费者科学联合会;日本全国消费者学校委员会;肯尼亚消费者组织;韩国公正贸易委员会;卢森堡消费者委员会;荷兰欧洲消费者委员会;荷兰IVHA质量确认研究所;荷兰消费者联谊会;荷兰消费者政策理事会;荷兰消费者投诉基金会;荷兰消费者安全学会;荷兰家庭经济与消费咨询服务所;新西兰达尼丁消费者协会;新西兰消费者事务部;挪威消费者接待组;挪威消费事务与政府管理局;挪威全国消费研究学会;巴拿马消费者保护指导会;秘鲁消费者协会;菲律宾达沃消费者活动组;波兰消费者基金会;葡萄牙消费者保护学会;沙特阿拉伯消费者保护部;塞拉利昂消费者协会;新加坡消费者协会;南非主妇团体;南非消费者联合会;南非消费者联盟;西班牙消费者与用户协会;西班牙消费者综合协会;西班牙EROSKI消费者协作会;西班牙主妇、家庭预算协会全国联合会;西班牙卡特鲁亚消费者组织;苏里南消费者利益组织;瑞典全国消费者政策及消费者接待会;瑞士消费发展科学协会;瑞士消费事物联合办事处;瑞士消费事物联合委员会;台湾消费者基金会;泰国消费者权益协会;泰国消费者组织;泰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事处;泰国知识妇女协会;泰国消费者自愿组织;多哥消费者协会;特立尼达──多巴哥消费者事物咨询处;英国苏格兰消费教育与研究中心;欧洲共同体消费者组织 英国威尔士消费者委员会;英国消费生物工程学会;英国公民意见协会;英国南爱尔兰消费者委员;英国苏格兰消费者委员会;英国社会审听公司;美国公共利益科研中心;美国服务研究中心;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美国消费研究会;美国食品药品部──消费者事务办事处;美国全国消费者集团;美国公民联合会;美国消费者事务办事处;乌拉圭消费者保护联盟;赞比亚消费者保护协会;委内瑞拉消费者研究会;委内瑞拉消费者保护最高机构;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监督联合会)。 
 
消费者运动是怎么回事?

  消费者运动,指的是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争取社会公正,维护自身权益,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运动。起初,在欧美一些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推销劣质产品,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如美国就曾出现过在食品、 药品中加入许多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当时,芝加哥的肉类食品加工业的卫生状况也非常令人担忧。 正是因为如此,有人提出对食品、药品进行检验的主张。在 这种情况下,广大消费者逐渐形成共同意识,要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身权
益;同时也认识到凭个别消费者的力量无法对抗有组织的企业者,必须团结才能产生力量。于是,消费者运动便应运而生。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1987年9
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正式会员。世界性的消费者运动引起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 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代表已被吸收并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 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 员,代表消费者并反映他们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文件的 制定。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运动蓬勃发展,其宗旨主要是:⑴ 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 能力;⑵ 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⑶ 搜集消 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⑷ 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 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⑸ 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⑹ 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⑺ 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截止1992年底,我国已建立县以上消费者组织2400多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学校、机关、集贸市场、大中型工商企业中,建立各种类型的分会、 联络站、监督站总计达3万多个。各级消费者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5万件,其中90%的问题都得到了合理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6亿元。由于我国消费者组织受到群众拥护以及党和政府的支持,且具有半官方性质,所以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问题的解决也比较顺利。 我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另一个突出之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进展也较快。目前已有26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9个计划单列市制定颁布了地方性的保护消费者权 益专门法规。全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也将很快出台。 与此同时,许多工商企业也积极开展自我监督,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

      综上所述,消费者运动经历了一个从自发的群众性活动到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从政府的行政干预到用法律保护消费者利益;从生产者、经营者对保护消费者的放任状态到积极参与的历史过程。现在,全球一个总的趋势是,世界各国政府越来越关注国民生活,把保护消费者利益列为社会及经济政策的重要部分。由此可以说,消费者运动的前景无疑将是无限光明的。

(责任编辑:蔡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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