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 国际关系学院院长
财政部第47号文件里确定了自主创新的一系列制度,如确立了领导负责制,重点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等,这些做法都是自主创新体系里面的核心内容,需要逐步落实。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要用好这一兼有财政支出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双重功能的工具确实不容易,各级行政部门要明白的是,企业其实期待更多的是政府部门做好本职工作,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
张立清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制度体系建设牵涉到国家的根本利益。评标细则对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做出制度性的规范。“首购”能解决第一个吃螃蟹的问题。对首购产品的风险控制能进一步明确,鼓励政府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是很大的鼓舞。其次,这样的政策出台后,应该对公务员起到教育作用,使相关部门的人员避免片面追求品牌的采购误区,树立国货意识,节约国家财政。“进口”商品代表着最高级,最好用甚至最“风光”的时代已经过去,而明哲保身缺乏责任感的态度也理应被保护民族品牌、提升民族经济的职责使命取而代之。这在采购运作上,走出了很大一步。自主创新产品的范围应该全面,这是未雨绸缪的一步。从国家信息安全到产品资质认证上,文件中的汇总机制应该解决企业所担心“地方保护”的问题。
朱平东 同方计算机系统本部总经理助理
中国正在从一个制造大国和市场大国转变成一个技术的强国。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认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制度体系建设的方向应该是在国家政策上给出选择产品的参考建议和标准,指导我国政府采购以科学的方法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大量依赖国际品牌还成为我国自主品牌发展道路上的巨大障碍,无形中使我国自主核心技术产业化发展在与国际品牌的追逐中陷入尴尬的恶性循环,从而使我国经济蒙受巨大损失,大量利润不断流入到国外厂商手中。
因此,政府采购在选择国内、国外产品时,就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使其在鼓励选购国内企业产品和有效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上达到平衡。
1自主创新产品如何界定
刘碧松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信息化所所长
徐焕东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自主创新要从法律上界定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均没有对自主创新产品这一概念作出界定。我个人的观点认为,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本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创造的非物质性智力成果。其主要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地域等方面。所谓主体是指这种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是由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造并享有专用权。所谓客体是指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所谓内容是指这种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所涉范围。所谓地域是指这种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的专用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产品认证需坚持两大原则
曙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王成江:对自主创新产品应该进行认证,这里需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希望国内有关专家对产品成熟度进行认证。对某一类产品进行认证,为政府采购提供一种技术依据。目前,彩电、PC、服务器等产品都已经比较成熟,只要是同一产品成熟度一样,就应该对国有品牌有所倾斜和保护,不能老拿国内产品不行作为挡箭牌或者借口,对采购比例也应该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达到60%以上等。二是应该对自主创新企业进行认证,同样是国产品牌,同样是国内企业,但创新程度是不同的,有的是有技术创新的,有的是贴牌的,这个在采购政策上应该有所体现,不能说什么产品,只要国内生产就都认为是国货,都优先采购,如果这样,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就不能体现的。
自主创新的“标准”应当明确
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一纸文书已经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也初步成型,政府采购到底能否起到“催化”作用的前提是,应有比较明确的标准。具体包括什么是自主创新,应该支持怎样的自主创新,还有出现‘标准’纠纷时的解决办法。必须由国家相关部门,如科技部、知识产权局等权威机构认定,或出台全国统一的标准。对自主创新产品应有重点、分档次,重点支持在国际竞争中整个行业比较薄弱,或仍处于初创阶段的行业;具有重要国防意义、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核心或有高附加值的产业、行业。同时,强调标准的制订应尽量明确、细化和可执行,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
专利是衡量自主创新标准
自主创新,很难制订一个特别明确的标准,因为自主创新的涉及的产品太多,创新的范畴也不仅仅包括技术,还应该包括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比如说很多经营电子政务的企业本身并不生产什么产品,而为政府进行系统集成服务,他们也有创新。不过对于单独的软硬件产品而言,认定自主创新的方法比较简单,那就是专利,衡量一个产品是否具有自主创新产品的属性主要看其中有多少属于中国的专利,专利越多,自主创新属性越强,当然专利本身也有核心技术与非核心技术之分,因此自主创新产品是要有等级的,核心技术在自己手中的产品,比如说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自主知识产权的操作系统软件等。还有一种方案是对自主创新的企业进行认定,也是看他注册了多少的专利,只要达到一定数额就自动成为“自主创新企业”,然后他的产品将在政府采购中获得优先采购。当然了,对专利也应该有所要求,必须是那些有市场需求的能转化为产品的专利才算数。
2优先采购难点何在
扶持自主创新产品需解决两对矛盾
北京市平谷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孙国印:自主创新产品的优先采购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大家的使用习惯问题,拿软件来说,长期以来,国家计算机考试、公务员计算机考核用的都是国外软件的,大家都很熟悉那些界面,其实国产软件有一些功能本来要优于进口产品的,但是大家用着不习惯,优势也变劣势,因此应该推动培训、教育、考试等事业也支持自主创新。二是前后采购的连贯性问题,这在政府信息化建设中最为突出,我们的电子政务建设很多都是在几年以前就开始搞了,那时候自主创新的IT产品还都没有发展起来,只能采购国外产品,系统的规格和标准全是适合国外产品的,所以目前在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时候会出现不兼容的问题。
国内企业也应该苦炼内功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张德明: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最大的障碍其实是产品本身,只要自主创新产品的性能能够与国外同类产品不分伯仲,我们就能够很顺利的实现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就拿杀毒软件来说,尽管也有诺顿、趋势科技等国外品牌竞争,但是国产的瑞星和江民的产品性能不输他们,自然可以优先采购;如果国内外产品性能相差太过悬殊,比如说数码相机,我们就很难说服采购人选择自主创新产品,毕竟使用性是最关键的。因此国内企业在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应该苦炼内功,不断提高产品的性能。
国货意识不能丢失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秦志龙:说起优先采购自主创新的产品,就政府采购中心而言没有问题。目前政府采购操作人员都有很强的国货意识,有可能的情况都会尽量采购自主创新的国产产品。问题出在采购人身上,有些采购人在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时候,选择设备好高鹜远,不切实际,明明是只有几十人的小机构,也为了所谓达到十年、二十年不被淘汰的目的,盲目求大、求全、求先进;不管将来是否有用,先采购大量最先进的网络产品,本来国内产品能够满足的应用也要买国外其他品牌的,因此,要想在政府采购中扶植国产产品,采购人要有国货意识,在规划系统建设方案时必须认真考虑保护国货的问题。
正面看待“采购风险”
曙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王成江:一些用户担心采购国内产品万一出了问题怎么办。如果采购国际品牌,即使出现了问题,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责任与风险。其实,这里还是一个国货意识的问题。其实信息化部门的职责主要是两个,第一是保证信息化的应用水平,第二是降低投入的成本问题,有些产品不敢使用国货实际是有杞人忧天的嫌疑。现在国内有很多行业,采购上从来不计较成本,这实际是一种资源的极大浪费。在观念上一直先入为主,就认为国货不行,但并不清楚国内企业的技术已经与国际产品差距非常小了。
3政策功能如何落实
优先采购存在法理依据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对于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优先采购这一基本方式,首先是作为一种原则和法理存在的。另外,创新项目还可以采取优先采购、优惠采购及设置最低权值等基本的方法。对于创新项目实行优先采购,这是一种体现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基本方法,同样有自主创新,对自主创新比率高的产品或服务应优先采购。优惠采购则是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如对于有自主创新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可以给10%或其他幅度的价格优惠。对于设置最低权值法,应该是比较科学的一种方法。将自主创新因素作为评标的一项重要因素,统一打分,然后设置最低权值。这种方法一方面使创新产品获得更多的得分和成交机会,也避免了可能因为权值过低,影响力有限而达不到支持目的。适度的权值比例,既能很好地考虑到自主创新因素,又不会导致自主创新因素成为影响采购惟一因素。
权威测评不能缺位
烟台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丁敏:现在关键是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问题,这个认证最好由国家级权威机构来做。如果地方认证的话,容易被外地供应商指责为地方保护,此外认证自主创新产品的同时应该对其可靠性进行一个权威测评,这样我们才能放心采购。如果测评稳定性差的话,最好不要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在采购文件的制定和评审方法上,可增加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条件,但只能规定同等优先的条款,否则会影响采购的公平性,尤其是采购文件的制定不能有倾向性条款。
概念需要统一归属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刘尔华:优先采购概念特别的多,以前曾经出过一个本国软件优先采购概念,又有一个国货优先采购的概念,现在又有了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这几个概念有很多是重合的,比如说本国软件就和自主创新产品有所重合,另外有些节能产品也是因为使用了自主创新的新技术才降低能耗的,这应该怎么算?两个优先的属性是否可以叠加?希望国家能够统一这些概念。
在采购文件的制定上不太容易增加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条件,政府采购法规定不能有任何倾向性、排斥性和歧视性的内容,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很明确地提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就会和以前的规定冲突,国外企业也容易因此投诉。但是评审方法上,却有很好的解决方法,上月我们刚完成了一次电脑的协议供货采购,这次采购中体现了对节能产品的优先采购,凡是列入名单的我们都会做加10分的处理。我个人认为,应该可以把这种方案代用到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中去,对自主创新产品加分就可以了。
评标需增加自主创新权重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张德明: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 我们已经开始落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要求,首先在实行采购前尽量向采购人推荐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的分数。47号文件还要求,在采购文件的制定和评审方法上,可增加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条件,我觉得这很有操作性,未来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写明自主创新产品要加多少分。
采购国外产品需有配套管理措施
曙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王成江:在采购国外产品上,应该进行管理,对国外产品应该进行采购管理。这实际是一个国际惯例,美国在自己的政府采购中,对一些公益性项目就明确要求采购国货。一般情况下在购买美国国货时,政府应该给予本国厂商6%的优惠,在失业率高的地区,优惠可达12%,采购国防产品比例可以高达50%,还就要求国内采购官员树立国货意识,就是有国外品牌参与采购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行使对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权。
自主创新产品兼容性要保证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信息化所所长刘碧松:如何在政府采购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还应该从标准上入手,即由政府制订一些IT政府采购的标准,在标准中体现出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比如说我们制定的电子政务标准都是充分考虑了国产软、硬件产品的特点,可以保证自主创新产品的兼容性。又比如说目前我们采购的一些国外产品故意不肯和我们自主创新的产品进行兼容,像有些打印机只能用本厂的耗材,这对推广自主创新产品是有危害的,应该硬性规定即使因为某种原因一定要采购非自主创新产品也要求其能够兼容自主创新产品。同时国家还应该制订一些政策,比如说在上报电子政务采购方案的时候规定自主创新产品要有一定的比例,否则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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