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网络媒体广告是要依存于网络媒体,并作为网络媒体内容的一部分展示在用户面前,通过用户浏览该网页时传播其广告内容的。这样的广告业主必须是坐拥媒体资源的各大门户网站。
一方面门户网站广告资源有限,价格昂贵,且这类基于Web1.0基础上的网络广告不能满足日益扩大且层次丰富的各种广告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组建一个网络媒体平台的成本高昂,对于一般的广告从业者来说,无力企及。于是,各种桌面软件就在这种市场背景下应运而生。 它是网络媒体资源供给不足、广告主日益增长的广告效果需求的现状下催生并创造的一种绕过网站直接发布广告、提供增值服务的新的广告产业模式。 桌面软件是一种基于终端网络用户电脑桌面的,以为用户使用互联网提供增值信息服务为目的的工具类软件。桌面软件包括各种桌面工具软件和桌面广告软件,前者提供各种实用性功能服务,后者是一种价格相对低廉的定向、流量统计型广告模式,它们是对传统网络媒体的一种补充,也是基于网络媒体的一种科技与理念上的创新,有着巨大的市场前景与市场需求,这是其存在于网络广告市场的必要性。 无论是桌面工具软件还是广告软件,确实存在着一批不道德的“恶意软件”:强制安装、无法卸载、侵犯用户隐私,不胜其烦地骚扰网络用户。但不可否认,其中也存在着一部分实实在在给用户带来增值服务功能、不侵犯用户隐私的“善意软件”。当前,桌面软件的市场前景被淹没在杀声一片的对“流氓软件”声讨的浪潮中,这种立法背景不能够给立法机关提供全面且客观的立法信息,不利于合理有效的法律出台。 对桌面工具软件和广告软件存在的正当性、合法性需要实践及立法的双重考量,而这种考量不应该是不加区别地对其一体封杀、一网打尽,而是要进行合理的立法规制。 “流氓软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科学理性的提法。 桌面工具软件和广告软件在获得法律正名之前,现在被一体简称为“流氓软件”,这种简单的脸谱式区分将会(其实已经)严重损害这个新型行业的生存与发展,最终也不能有效地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 “流氓”曾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因为是一个口袋概念,内涵与外延均不清晰,现行《刑法》中将其分解成几个相对具体明确的罪名。所以,“流氓”一词并不是现行法律中的明确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表达了一种否定的道德评价,打架斗殴是流氓,侮辱妇女是流氓,偷鸡摸狗也是流氓,甚至弄个反叛的发型招摇过市也会被称作流氓。当然,这些作为一种个人主观的感受及道德评价,并无伤大雅,但如果有人宣称上述种种人都是流氓,均要接受他的判断标准,受到惩罚,乃至极刑,那么这种个人的道德判断标准必须要经过法律严格的界定,否则可能会既打击到了好人,也宽纵了坏人。 现实中已经有人站出来以个人或某个利益团体的名义对各种工具插件和广告软件进行道德评价,并张榜公示,甚至于采取极端措施封杀其认为的“流氓软件”。不可否认,这些行为的确让一些真正的作恶者受到了惩罚,但是否也一棍子打死了一些小有过失,但罪不致死,甚至是无辜含冤的良民?因为,“流氓软件”指向的桌面工具软件和广告软件类型繁杂,设计程序及运行要求个个不同,一些从业者的不规范操作只是在利益驱动之下钻了当前立法缺失的空子。 更为重要的是,“流氓软件”的提法将一个涉及互联网产业、技术发展及法律完善的复杂问题简单化为一个模糊的道德评判,而法律评判标准缺失又导致道德评判的泛滥,这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所以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予以界定。 (责任编辑:韩建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