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刘 骏
本报讯 S美菱(000521)日前接到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根据裁决书,确认美菱集团与格林柯尔当初签署的相关股份转让合同无效,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将其占有的S美菱20.03%、共计8285.27万股的国有法人股返还给美菱集团,美菱集团所取得的相应股权对价返还给格林柯尔。
按照2006年5月18日美菱集团与四川长虹(600839)及四川长虹电子集团签署的《美菱电器股份转让协议书》,对于收回的美菱电器8285.27万股股份,美菱集团同意将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转让给四川长虹和四川长虹电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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