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阳)大中电器在一起分期付款交易过程中,由于留存的身份证号码与信用卡主的真实号码不符,导致信用卡主遭受了3500余元的经济损失。近日,市一中院认为大中电器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过失,终审判令大中电器赔偿消费者3500余元损失。
消费者郭先生称,2006年10月15日,他发现自己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附卡丢失,并在当天挂失。2006年10月18日,他收到了信用卡对账单,发现上面多了一笔3536.25元的分期付款。
郭先生表示,他本人从未做过该分期付款交易。经查询,该笔分期付款是在昌平区大中电器天通苑店内消费的,刷卡日期为2006年9月22日。“是大中电器在该笔交易中未核验消费者本人的身份证,也未仔细核对签名,才导致自己经济受损。”
法院审理后查明,招商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的规定为:“持卡人应在提出分期付款申请时,向商场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本人招商银行核发的信用卡;持卡人应在POS机打印的‘签购单’以及商场有关消费凭证上签署与信用卡背面一致的签名,并在签购单上留存本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经核查,郭先生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与对账单上留存的身份证号码,有7个数字不符。
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大中电器在该笔刷卡交易中,留存的身份证号并非郭先生的身份证号码,且大中电器没有证据证实号码不一致系郭先生所为,故认定大中电器在交易活动中存在严重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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