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自己购买的32英寸长虹液晶电视机,实际尺寸比32英寸换算出来的尺寸少了1.28厘米,消费者张先生以欺诈为由将旺市百利商店和四川长虹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尺寸符合行业规范,依法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据张先生称,这台电视机屏幕仅为80厘米。而他丈量其他品牌32英寸的液晶电视,都是81.28厘米。
庭审中,四川长虹公司表示,他们公司生产的电视机所用的液晶显示屏对角线长度是80.04厘米,是符合行业规范规定的。张先生的理解是错误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彩色电视机用液晶显示屏主流尺寸规范》中目前已确定的推荐尺寸表,32英寸对应的即为80.04厘米,而非实际换算的81.28厘米。因此在目前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四川长虹公司生产的32英寸液晶电视机的尺寸符合行业规范,并无张先生所称“以小充大”、“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
其次,张先生也没有提供其他生产厂家生产的32英寸液晶电视机的尺寸均为81.28厘米的证据,因此无论是从行业规范角度看,还是与其他生产厂家相比,四川长虹公司均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旺市百利公司作为销售单位,也无欺诈的故意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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