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闫洪烨 芦铸) 消费者王女士认为自己买的长虹电视不是名牌,日前起诉某电器城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骗消费者。
王女士起诉称,今年3月14日,她在某电器城购买了47英寸长虹液晶电视LT47600一台,生产日期为2008年2月20日,价格为8999元。
王女士和其代理人王华林认为,作为销售商的某电器城和厂家四川长虹的行为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器城退货款8999元并加倍赔偿8999元,四川长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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