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房屋空调设备安装、使用建设的监督管理。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产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单位予以调解;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发现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有违反本规定或者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的空调设备座板上,或者未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相对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A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