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确规定,承担销售任务的家电下乡流通企业是经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并经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的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中标销售企业。中标销售企业要做好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和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对县(市、区)的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率达到100%,对乡镇的销售和服务覆盖面达到90%以上,保证农民方便购买和就近维修家用电器。企业可采用直营、加盟、授权等形式设立县级和乡镇级销售、服务网点,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条件的边远乡镇,要采取组织农民集团购买、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满足农民购买需求。此外,企业要坚持送货上门,对农民一次团购订货在10台(件)以上、送货到家公路里程不超过20公里的,要在48小时内免费送货上门,其中农家不通公路的要送货到所在村。
已通过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应在备案网点醒目位置悬挂“家电下乡指定点”统一标志牌,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告示”和“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并在备案网点醒目位置悬挂中标企业签章的《贵州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组织农民团购活动作为重点,中标企业要充分抓好旺季促销活动,自觉规范促销行为和零供交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政策,不得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不得商业欺诈或进行恶性竞争。
方案指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具体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协调安排乡镇财政所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购买人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持有的政府涉农补贴专用存折,如没有专用存折,应及时到户口所在乡(镇)财政所联系办理。
方案要求,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家电下乡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保证家电下乡备案网点覆盖100%的县和90%以上的乡镇,保证每类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在每个县(市、区)和每个乡镇均有网点。同时要研究出台中标销售企业业绩考核办法,对于备案网点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管理严格,运作规范,销售业绩好的企业予以表彰;对存在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的中标企业,将视其情节采取暂停、整改、取消资格并予查处曝光等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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