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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电召回制度应需尽快与国际接轨

2009年12月09日11:1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作者: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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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化的步伐正不断加快,很多领域已与国际完全接轨。然而与老百姓生活紧密相联的家电召回制度却迟迟出不了台,这不但与我国家电消费大国的地位不相吻合,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内消费者的权益。 

    当前,新技术大范围运用,家电缺陷问题因此不断增多;而随着“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农村家电售后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专家表示,这些新出现的问题表明我国目前的家电售后体系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实施与国际接轨的家电召回制度迫在眉睫。

    认证、三包、召回应相互补充

    中国毫无疑问是世界上第一家电消费大国,家电也是目前国内市场竞争最激烈的行业,为了争夺消费者,有关企业的服务措施也是各尽所能,除政府规定的“三包”之外,一些企业还纷纷推出“钻石”服务、“终身保修”等。

    在我国家电召回制度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这一领域保护自身权益主要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规定。

    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则表示,目前消费者对于IT、数码、家电产品出现的质量缺陷,只能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三包条款来解决。但这些条款对产品的退换货时限规定得太短,往往只有几天的时限,而许多电器的缺陷往往要使用数月甚至数年才能显现,到那时显然早已过了三包规定的追溯期。

    从更深度的意义上来讲,无论“三包”还是“保护法”都仅仅是从维护消费者经济权益出发,至于更为重要的人生权益维护,两者均未涉及到。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一年之内,国内某品牌燃气灶、抽油烟机的玻璃面板自爆事故就多达七八起,而售后服务人员在答复时竟然表示这款产品“确实存在3‰自爆率”的说法,厂家如此不负责任的行为让人寒心。

    同样的情况如果发生在国外,消费者得到的可能就会另外一种待遇——召回。在许多国家,一旦厂家掌握某种产品存在较高的危险隐患就会主动停产并召回已售出产品,根据消费者的反映问题进行相关检测,并组织研发人员进行相关技术攻关,直至完全解决问题后,才会再次让产品上柜。

    专家表示,尽管消费者在经济上并不能得到比“三包”与“保护法”所规定的更多补偿,但召回制度的出发点是维护消费者的人生权益,因而,它的实施可以让消费者感觉自己的人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保障。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国亚认为,如果从更系统的制度建设角度考虑,认证是市场的准入制度,属于前市场管理,而召回属于后市场管理。产品经过认证不等于就已经进入保险箱。一些在设计或制造时造成的缺陷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发现后可以用召回的方式来消除这些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

    严国亚说,三包针对的是个别的、偶然的问题,召回解决的是某一批次中的同一性的不合理危险。认证、三包和召回,这三种制度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才能对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进行完全的管理。

    我国家电召回制度尚需完善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

    美国的召回制度最先应用于汽车领域,此后,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依照美国法律,产品召回制度分为自愿召回、强制召回两种形式,前者系生产商自行判断、自愿采取的主动召回制度,后者系国家主管部门向生产商提出的强制性召回制度。 

    欧盟等国家对家电产业实行“一般产品安全规定”,该规定有严格的产品安全报告和处罚要求,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定明确了制造商或经销商一旦意识到经营的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必须立即向有关机构报告,如疏漏不报,则可能招致罚款或监禁,处罚可以针对企业的董事、经理或公司其他责任人。另外,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有权要求召回产品、向产品制造企业或经销商索取赔偿、或检查产品仓库、没收产品等。欧盟委员会每周出版一次通报综述,为公众提供与其密切相关的产品安全方面的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事实上,和汽车召回制度一样,我国的家电召回制度也早就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可汽车召回制度已经于2004年开始实施,但家电召回制度的出台却尚在“襁褓”之中。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一些跨国家电企业在欧美国家实施召回制度,但在中国却因为没有相关法规强制,却可以不进行召回。

    为何会出现如此尴尬的局面?国内相关立法不健全是重要因素;国家相关部门也肯定会有自己的考虑,或是难言之隐。然而,对于我国的家电企业而言,他们拒绝家电召回的原因不外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惧怕因消费者对其品牌的否认而带来的巨大市场流失;二是缺乏召回意识,缺乏社会责任感,没有真正把消费者利益放在心上。

    仔细分析企业拒绝的理由,目光还是非常短浅的。其实,家电召回应该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细化和延伸。表面上看,企业通过召回有缺陷的产品,经济上会有所损失;但换个角度来看,这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种体现。从长远看,召回制度对企业是有利的,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由此带来的潜在社会和经济效益会更可观,这将帮助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

    同样,通过召回,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可以避免一些可能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带来的纠纷和摩擦,减少因为相关法规不健全,一旦产品发生安全事故而导致相互扯皮事情的发生。

    其实,实施召回制度并不代表该品牌的产品不可信任。国际品牌经常发生召回事件,并没有影响他们的品牌形象,相反,他们为消费者生命安全负责任的形象,反而更清晰了。而国内一些家电企业对问题产品姑且的结果是,其产品的质量很难真正步入国际先进行列。

    家电召回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与前两年相比,我国当前实施家电召回的迫切性更强。一方面,随着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不断应用,IT、数码、家电领域出现产品缺陷或隐患大为增加,这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行业问题,而且这类创新性缺陷、隐患往往出现在消费者信任感普遍较强的大品牌上,这实际带给了消费者更大的隐蔽性。

    另一方面,“家电下乡”的实施也进一步呼唤召回制度的出台。首先,农村地区的用户本身掌握的家电安全使用知识就偏少,不正规操作的几率较大;农村地区的家电使用环境不如城市,家电产品爆发故障的可能性会更大;一旦发生家电危害性事故后,农村地区较落后的救治环境可能导致较城市更大的危害性。

    随着“家电下乡”的推进,缺陷家电的召回制度应该作为重要的配套政策加紧制订。 

    从种种现象看来,我国尽快实施与国际接轨的家电召回制度已经迫在眉睫了。令人振奋的是,来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消息显示,他们已经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有可能造成人身健康伤害的家用电器也被列入召回范围。虽然这与单独就家电召回设立一套规范还有很大距离,但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

    当然,召回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大量配套的工作,因为召回程序一旦正式启动,就涉及到确立公告程序。召回公告的媒体、时间、方式等方面都需要合理的规定,同时也需要消费者的密切配合。很多消费者对召回的认知并不成熟,甚至简单理解“召回就是退货,就是赔钱”。因此,实施召回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对消费者进行宣传,以让他们了解“召回”的真实内涵。

    家电召回必定会成为国家法律和企业经营制度的一部分。但是,要想让家电召回制落到实处,我们的政府、厂商和消费者必须齐心协力,携手共进。

(责任编辑:刘斌)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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