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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采购案再起波澜 行政上诉广州中院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1月11日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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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状告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争议一案可谓一波三折:今天,格力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已在1月9日将行政上诉状从北京以快递的方式寄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天法行初字第91号行政裁定书之裁定,驳回格力公司的起诉。格力公司在上诉状中表示,天河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认定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均有悖于法律规定。

  天河区人民法院以行政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行政决定为由,认为广州市财政局不是适格的被告而驳回格力公司的起诉。对此,格力公司认为,天河区法院并没有掌握政府采购方面的专业知识,没有区别清楚广州市财政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与番禺区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之间所存在的本质区别。

  格力公司律师谷辽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复议决定与投诉处理决定,两者所援引的规范性依据有着本质的区别。广州市财政局实际上改变了原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他说,番禺区财政局番财采(2009)第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中所援引的法律依据,分别是政府采购法第13条的规定、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前者只是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进行了授权,而后者则是财政部门对投诉的三种情况进行分别处理,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和行政规章条款均不属于正确适用法律。

  “被上诉人所增加援引的依据,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依据且对定性直接产生影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广州市财政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谷辽海说。

  格力公司认为,广州市财政局是否为适格被告早在格力公司状告广州市财政局案立案阶段就已经解决。“2009年10月12日,两个多月之前,我们起诉的广州市财政局,这个被告是否满足立案条件,应当不是一个争议的话题。”格力公司有关负责人称,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如果是维持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当是原行政机关,即番禺区财政局;倘若复议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改变原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则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即广州市财政局。

  事实上,因为早在半年之前,中标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由他人履行完毕。也就是说,格力公司无论再怎样告状也不可能再重新拿回这单生意。

  那么为什么格力公司还要较这个劲呢?这位负责人称,格力公司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先后经过质疑程序、投诉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再次行政投诉、再次行政复议等诸多艰难的救济历程,无非是要给自己讨回一个公正客观的说法,同时期望通过诉讼减少政府采购市场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

责任编辑: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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