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聘用黄宏生先生为集团顾问及黄培昇先生为彩电事业本部制造部副总经理。
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或「集团」)的董事会宣布,於2012年8月9日起:
1.本公司的间接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电视控股」),聘用黄宏生先生为集团顾问;和
2.本公司另一间接全资拥有附属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创维-RGB」),聘用黄培昇先生为该公司彩电事业本部制造部副总经理。
黄宏生先生的顾问合同
根据日期为2012年8月8日由电视控股和黄宏生先生签订的顾问合同(「顾问合同」),黄宏生先生从2012年8月9日起被聘用为集团顾问,为期一年。根据顾问合同,黄宏生先生在董事会主席和本集团行政总裁要求之下,将提供以下服务(「顾问服务」):
1.向本集团提供有关未来策略发展目标和为达到该目标所需采取的策略及途径的建议;和
2.提供其他重要事宜的建议。
顾问服务并未授权黄宏生先生对上述事宜作出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鉴於本集团接受顾问服务,电视控股应支付黄宏生先生每年港币九十六万元的顾问费。黄宏生先生在提供顾问服务中所招致的费用将实报实销。本集团亦会提供黄宏生先生为提供顾问服务所需的行政支持。
黄培昇先生的聘用合同
根据日期为2012年8月8日由创维-RGB和黄培昇先生签订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黄培昇先生从2012年8月9日起被聘用为彩电事业本部制造部副总经理,为期三年。根据聘用合同,黄培昇先生应向彩电事业本部制造部总经理报告。他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根据彩电事业本部已制订的规则和流程,协助总经理管理彩电事业本部制造部的采购部。
根据聘用合同,黄培昇先生应收到每年港币七十二万元的薪酬,另加上适用创维-RGB相似职级员工之其他福利。黄培昇先生每年所得的总收入不会超过港币一百万元。
上市规则影响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聘用黄宏生先生和黄培昇先生均按一般公平合理的商业条款。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特别考虑下述因素後,亦认为上述交易符合本公司股东整体利益:
1.黄宏生先生是本集团的创始人,亦对本集团的未来成功有巨大利益;
2.黄宏生先生在消费电子行业有深厚经验和拥有宝贵人脉资源;和
3.黄培昇先生在彩电行业管理采购功能有深厚经验和在彩电行业拥有良好人际关系。
黄宏生先生是林卫平董事的配偶,和被视为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4.17%权益。黄宏生先生本人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票的2.67%权益。黄培昇先生是黄宏生先生的弟弟。黄宏生先生和黄培昇先生每位都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定义的本公司关连人士。
虽然黄宏生先生和黄培昇先生的聘用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但基於两人各自的总顾问费和总薪酬皆低於上市规第14A.33(3)条之最低豁免规定,因此各自之聘用皆获豁免遵守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无论黄宏生先生和黄培昇先生都不是聘任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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