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新消法》上线实施后,对消费者网购和电视购物中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补充,其中“七天无理由退货”更是备受关注。但是对于商家因故拒绝执行《新消法》的条款,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做了补充规定,对“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品完好”等标准进行了规范。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等被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受到处罚。
对于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指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不让拆封验货的卖家们,颤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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