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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几度“封杀令”终叫不停互联网电视

2009年08月31日15: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意在纠正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加强相关业务管理。但《通知》却被媒体和业界解读为互联网电视的“封杀令”。

  其实,《通知》叫停的不是互联网电视,而是涉及多种利益的互联网电视侵权行为。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通知》叫停的是什么?这一点,《通知》说得很清楚。《通知》叫停的是混乱的市场秩序和侵权节目的传播行为。其次,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只是规范互联网电视节目传播的市场准入证,只有取得许可证才能获得合法传播的权利,与叫停互联网电视无关。互联网电视是重要的舆论阵地。对互联网电视传播秩序进行监管是党和国家的职责所在。再次,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与传播内容是否合法无关。前者只是行政许可,是拥有合法传播权的证明,是合法传播行为的行政授权;后者是传播内容、节目合法性问题,内容合法与否取决于传播的节目是否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最后,互联网电视不会也不可能被叫停或封杀。一种商品或服务,是否被政府封杀,取决于这种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这是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规则,我国也不例外。互联网电视可以传播合法授权的节目,这就是其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通知》是党和国家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互联网电视传播上的延续和扩展。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通知》是我国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法律的体现,是互联网领域保护知识产权政策的延续,是在互联网电视领域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略的重要措施。在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初期,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形成了侵权泛滥的局面,治理起来困难重重,不仅严重挫伤了权利人的创新精神,也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互联网电视发展之初,该《通知》的发布是规范传播行为的及时雨,极具远见,使互联网电视的发展避免落入互联网侵权官司不断的窠臼。因此,《通知》是我国互联网电视无序发展与健康发展的分水岭,是互联网电视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责任编辑: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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