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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宝昌律师: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广告宣传应禁止

2009年10月27日17: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搜狐数码

    编者按:进入09年,各大家电厂商相继推出了以LED作为背光的液晶电视,并作为旗舰产品开卖。目前,行业内还未对这类“新品”进行定义和技术指标的规范,个别厂商对这类“新品”在广告宣传上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被指责换汤不换药。

本文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对LED背光液晶电视的看法。

  韩国某品牌LED背光液晶电视在广告宣传方面引发无数争议,英国广告机关认为该品牌广告已经违反广告规范、且有误导消费者嫌疑,因此停止其LED TV的广告。而在中国市场上,我们仍然能看到该品牌继续使用在英国禁用的广告。

    究竟叫LED电视,还是LED背光液晶电视?在中国是否应该停止这样的广告呢?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向搜狐家电表示:分属不同法系的我国法律和英国法律是两个不同主权国家制定的,是不同的法律。尽管法律不同,但都禁止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宣传,我国的广告法对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虚假宣传也是明令禁止的。

  而多位专家介绍,LED背光液晶电视与传统液晶电视相比,本质的区别在于背光源的不同,是液晶电视的一种,而非电视的新品类。根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全新电视”的宣传有违我国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参考:

  我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因此,无论以什么名字进行宣传,都不能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等产生误解。广告宣传中应当对上述事项表述清楚、明白。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此,在广告宣传中,最重要的原则是真实性及合法性原则,不得通过广告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人物介绍:

邱宝昌律师:搜狐3.15特邀嘉宾,现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消费者权益领域著名律师,素有“维权律师”之称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邱宝昌 

    邱宝昌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中国消费者报社及中国消费者杂志社常年法律顾问

(责任编辑: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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