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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升级” 家电首次纳入召回范围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2010年07月08日00:03
 

  继发布家电、汽车召回管理新规的征求意见稿之后,记者今天从省质检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至此,加上质检总局此前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基本形成了产品召回制度的主体框架,使我国产品召回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家电首次纳入召回

  首次将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细分管理、首次将家电产品纳入召回范围之列、首次将汽车召回上升到条例的高度。可以说,国家质检总局前后五天连发的三项新规意在全面升级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以《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例,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为平认为,此前由于召回措施缺失,家电产品出现质量缺陷都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三包”条款来解决。这些条款对产品的退换货时限规定太短,待消费者发觉产品缺陷时,产品早过了“三包”规定的追溯期。而召回可以有效弥补这一空白。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更让很多车主大呼“赞同”。该条例大大增加了汽车厂商不履行召回的违法成本:厂商如故意隐瞒汽车缺陷,今后可能将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最高50%的罚款,相比之前最高为3万元罚金,处罚力度明显增加。

  力求“一视同仁”

  最新发布的进出口食品管理新规中规定,如果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进口食品收货人也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与此前家电召回新规中的“生产企业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如出一辙。而汽车召回新规中,也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列入召回主体。

  “这一系列的规定可以解读为'对消费者负责’,”省质检局相关负责人陈林国向记者表示,近来外资品牌的召回事件屡屡因标注“中国大陆市场不在召回范围内”而被指“召回歧视”,受到舆论批评。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缺陷和不完善,则被认为是我国消费者遭遇“召回歧视”的根源。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外资企业也将没有理由再对中国市场实施差别化待遇。

  何不“一步到位”?

  一系列新规也同样获得企业的支持。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营销总公司市场部沈芸认为,企业、尤其品牌企业为了长远发展肯定是愿意履行这一义务,这也是企业在走向国际化过程中日趋成熟的标志。不过,她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像家电召回新规中对召回的标准仍不够明确,家电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与产品自身缺陷如何区分是很重要的,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否则,消费者一有问题就要求召回,岂不是违背了建立召回制度的初衷。

  采访中也有不少消费者对家电召回新规及进出口食品管理新规中最高3万元的罚款额度提出质疑,认为就像汽车之前的召回制度一样,这点额度可能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他们觉得“既然有汽车召回制度的经历,进出口食品、家电产品召回规定能否参考汽车召回一步到位”?此外,药品、儿童玩具等产品召回何时也能像汽车召回一样,上升到“条例”层次?

 
(责任编辑: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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