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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家电 折旧费过高消费者难以接受

折旧费门槛难跨越

  家电产品出了毛病,在“三包”期内不能维修或者同一故障两次维修不好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货,厂商不能提供换货服务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按照这个规定,消费者在法规范围内退货是很有保障的,但是记者发现,由于折旧费问题,对于使用了一段时间的家电产品,消费者要想退货,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折旧费过高消费者难接受

  前不久,天津消费者丁女士打电话到本报投诉。原来,丁女士在2005年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彩电,前不久电视机出现故障。
经过厂家的维修人员检查,说是电视机的数字板坏了,因为这款电视早已经停产,一时没法修理,而且也没有相同型号的产品可换。因为还有2个月才过产品的“三包”期,于是丁女士提出退货,厂家售后服务部门也答应了。可在她前往办理退货手续时,服务人员却告诉她退货要交折旧费,按照国家规定,彩电的折旧率是每天0.1%,这样算下来,她要交2590元的折旧费。也就是说,丁女士向厂家退了电视后,还得倒贴给厂家90元。这个结果让她大吃一惊,根本无法接受。

  丁女士告诉记者,幸运的是她购买的是知名品牌产品,厂家售后服务人员比较热情,计算后也觉得不太合理,就主动与企业总部进行了联系,说明情况,总部同意按特殊情况处理,让丁女士交了1500元的折旧费。事情虽然解决了,但丁女士还是认为,电视机出现故障要退货,不是她的责任,是厂家自己在“三包”期内不能提供修理和换货的服务,怎能平白让消费者多掏那么多钱呢。她还对“三包”中关于折旧费的规定提出了质疑:“三包”规定应该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怎么现在却成了厂家推脱责任的保护伞了呢。

  虽然丁女士心有不满,但是同山西消费者贺先生比起来,还是要幸运多了。贺先生两年前在太原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冷暖空调,当时花了1600元,前两年他都没有用空调取暖。今年11月初,当他准备用空调取暖时,才发现空调没法取暖。厂家维修人员先后两次来修理都没修好。贺先生认为该空调的取暖功能有质量问题,想到还在“三包”期内,就要求换货,但是厂家售后人员表示该款空调早已退市,不能换,只能退。贺先生遂要求退货,售后人员又表示退货可以,但要交折旧费,按照“三包”规定,以每日0.1%的折旧率计算,贺先生的这台空调一共使用了900天,折旧费一共是1440元。因此,贺先生退掉这台空调,厂家只能退给他160元钱。

  贺先生对记者说:“这么点儿钱,还不如卖给收旧家电的划算呢。还是留着用吧,起码夏天还能制冷。”

  记者查看国家“三包”规定发现:彩色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家用空调的日折旧率为0.1%;收录机(含音响)、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等日折旧率为0.05%;手机的日折旧率为0.5%;摩托车的日折旧率为0.2%;电脑主机及外设主要部件的日折旧率为0.25%。很多消费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认为这个折旧率过高,难以接受。

  乱收折旧费消费者遭困扰

  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一些家电厂商滥用折旧费的相关规定,乱收折旧费,故意抬高消费者退货的门槛,这种现象也比较普遍。

  武汉市黄陂区消费者邱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在2006年底购买了一台冰箱,不久就出现不制冷的故障,一年内连续维修两次都没能修好,于是他提出换机,但是商家却以冰箱已经使用为由不予更换,只能维修。虽然几经努力,商家答应了他的换货条件,但却提出了换货必须交付300元折旧费的附加条件。邱先生投诉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商家应免费为邱先生更换产品。

  从消费者的投诉中,记者还发现一些家电厂商故意抬高折旧率,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虽然国家规定了家电产品退货时所涉及的折旧率,但很多消费者对此并不清楚。甘肃消费者孙兰一年前花1280元购买了一台彩电,没多久就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两次维修仍未修好,于是找到商家要求换货。不料商家却说:“没有这种电视了,只能退。怎么个退法呢?按天算,扣折旧费0.5%。”孙兰一算,这一年多的折旧费是2100元,到头来,还得倒找商家900元。而实际上,“三包”规定彩电的折旧率为0.1%,孙兰应该付的折旧费其实只有420元。

  像这样为了逃脱退货责任,利用折旧费对消费者正常退货设置门槛的情况还很多。在北京从事空调生意的刘先生私下告诉记者,消费者退货会给厂商带来很大的利益压力,所以很多企业内心都不愿意为消费者提供退货服务,而是愿意维修。对那些使用时间较长,但还在“三包”期内的产品,如果消费者提出要换货,他们基本上都是以“该产品已经停产、没有同类产品”等为借口,让消费者退货。因为这部分产品算上折旧费之后基本上退不了多少钱,有的甚至折旧费比原来的价格还要高,所以很多消费者最后都打消了退货的念头。即便有的消费者坚持要退货,厂家也不会吃亏,因为除去折旧费后,实际上要支付给消费者的钱很少,算上消费者退回的产品价值,厂家很多时候不仅不亏,相反还有赚头。

   专家观点

  折旧费问题日益突出 “三包”不能包打天下

  现在通常所说的“三包”规定是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简称,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条件的变化,“三包”规定中包括折旧费在内的一些规定已经显得过时。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三包”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折旧费,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生产厂家的承受能力,实行的是一个双保护原则。但时代在进步,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与厂商就折旧率而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指导部主任王前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片面地按照“三包”规定计算折旧费,那么消费者如果在包修期将结束时要求退货,可能赔付的折旧费比购买时的价格还高。比如一台小1.5匹分体空调,市场零售价格在1950元左右,按每天0.1%收取折旧费,如果刚好在使用将满3年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提出退货,则要支付的折旧费就是2135.25元(1950元×0.1%×365×3),高于原先购买价格(1950元)。由此可以推出,厂家承诺的包修期越长,消费者退货所要承担的折旧费就越多,即使能够退货,也可能还要倒贴一部分费用。

  在采访中,很多消费者认为折旧率应按照家电的使用寿命来计算。王前虎也表示,家电产品折旧费也许可以考虑按照企业承诺的产品寿命和实际使用寿命的比率来计算,从而使双方利益均得到维护。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小顺在对记者详细介绍“三包”和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款时说:“在解读这一条款时,应该联系该规定的其他条款,同时还应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来理解这一规定。”他解释道,“符合换货条件”是指符合“三包”规定第10条至第12条规定的条件,即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产品。他进一步提醒:“总的说来,退货和换货的条件是不同的,消费者必须注意的是换货时如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这时消费者要求退货是不需要交纳折旧费的。”“三包”规定的起草者之一、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调研员殷兆龙指出,“三包”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补充,不能包打天下。他指出,在对待折旧费的问题时,任何法律法规都具有一定的实效性,都是与当时的国情相符合的。据他透露,比“三包”规定更具法律效力的产品质量担保法规今年将上报国务院。

  相关案例

  换货违规收折旧费 消协调解商家退还

  近日,安徽芜湖消协接到一起经营者违规收取折旧费的投诉。经该消协调解,商家退还了违规收取消费者的650元费用。

  芜湖消费者许某向该市消协投诉称,他于2007年6月15日购买了一台冰箱,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两次修理仍然无法正常使用,在此情况下,商家同意为其换货,但在换货的过程中,对方却利用消费者对“三包”规定细则不了解,违规收取了消费者650元的折旧费。事后,消费者发现被蒙骗,遂要求退还折旧费,但商家以种种理由拒绝,消费者无奈投诉到消协。

  芜湖市消协经调查发现,经营者在换货过程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三包”规定第13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而经营者在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商品时收取折旧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芜湖市消协的宣传教育,商家最终向消费者道歉并退还了650元的折旧费。
(责任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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