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名为“优朋普乐”的科技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TCL生产销售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存在利用互联网作为传输途径,大量向用户传送未经其授权的影视节目,存在使其代理版权的影视节目在海量用户群内被无授权观看、下载的可能。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作伙张光华律师。张光华认为,就侵权的意图和产生的结果来看,TCL应该不是侵权的主体。首先,TCL作为主体,并没有向用户提供未经授权的影视节目,只是提供了电视上网的功能,搜索和收看的主体是消费者;其次,用户在网络上收看一些未经授权的影视节目,是以娱乐为目的,并未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大量复制和传播影视节目;再者,就这一案例来看,TCL只是设备提供商,而相关网站才是内容提供商,现在维权者的板子却避开内容提供商,直接打到了设备提供商的身上,这样做的目的令人费解。
互联网电视尚处摸索期
据悉,互联网电视于今年初面市销售,除了TCL,包括海信、长虹、创维、清华同方、厦华、海尔、三星等中外大彩电巨头,均推出了各自的互联网电视。记者注意到,互联网电视就是产品上增加了一个上网功能,通过在芯片中增加了一个内容模块,让用户可以借助家中的互联网到一些合作的网站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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