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商品采购和与供应商关系
5.1 商品采购
5.1.1 家电专业店不得采购“三无”(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商品。
5.1.2 家电专业店应建立商品采购管理制度与进货验收制度,应按合同规定查验商品的质量和有关标识。
5.1.3 家电专业店对商品内在质量的检验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5.1.4 采购商品时,应对供货商的资质单证及商品质量进行查验和评价。
5.1.5 查验供货商资质单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3C安全认证、电讯产品进网许可证、燃气器具产销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进口商品应有检验情况通知单、进口商品报关单或进口货物证明书、海关验收税单、商检证明和中文说明书;
——商标注册证或使用许可及授权证明。
5.1.6 查验商品质量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单证是复印件时,应验明其真实可靠):
——产品标准号;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商品的检验证、标签、批准件等市场准入证明;
——有关商品质量认证标志、能效等级证书、商标与专利证明;
——商品包装广告宣传有关依据的证明。
5.1.7 引进专柜销售的商品,应与自行采购商品同样管理。
5.2 与供应商关系
5.2.1 家电专业店与供应商应互相保守商业秘密,不应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5.2.2 家电专业店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5.2.3 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及风险,家电专业店应与供应商合理分担。
5.2.4 供应商派出人员在家电专业店提供促销服务的,家电专业店应与供应商订立合同,就派出人员
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期限、工资支付、人员管理及相关费用等事项协商一致,作出明确约定。
5.2.5 家电专业店在进货、退货过程中,不准有下列损害供应商利益的行为:
——供应商供货后,无正当理由,要求供应商降低商品供货价格;
——无正当理由,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名义向供应商退货;
——商品促销期间低价大量进货,促销期过后,无正当理由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或过期,要求供应商接受退货并承担损失。
5.2.6 家电专业店不得有下列限制竞争行为:
——要求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低于或等同于商场的销售价格;
——以变更交易条件、不与其交易、断绝交易等相要挟,要求供应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不得向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销售商供货;
——以变更交易条件、不与其交易、断绝交易等相要挟,无正当理由限制供应商向特定销售商供货;
——以处以罚款或加重其他责任相要挟,要求供应商不准向其他销售商提供更优惠的商品供货价格。
(责任编辑: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