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商品陈列和销售管理
6.1 商品陈列
6.1.1 家电专业店的商品应按品类有序陈列、安全堆放,堆放高度不超过2米。
6.1.2 商品应实行一货一签、标明商品名称、产地、型号、销售价格及制造商名称,做到书写准确,货签对位。
6.1.3 样品演示的环境条件如不同于普通家庭的使用环境,家电专业店应作出特别提醒与说明。
6.2 销售管理
6.2.1 家电专业店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自身的有关承诺履行义务。
6.2.2 家电专业店不得销售走私商品、二手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三无产品和需强制认证但无“3C”及其他认证标志的商品。
6.2.3 家电专业店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6.2.4 家电专业店对有关品牌、企业或商品的宣传应真实准确全面,不得含有诋毁他人之内容。
6.2.5 家电专业店销售的商品应单证齐全,如属国家强制性认证范围,应加贴有相关标识。进口商品还应具备商检证明、报关单和相关证明文件及中文说明书。
6.2.6 商品降价销售,应告知消费者降价的真实原因及真实降幅,如降价原因系处理样品或瑕疵商品,应同时明示瑕疵状态及制造商、零售商豁免的相关义务。
6.2.7 降价销售的商品应同时标明原价,该原价应是指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商场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
6.2.8 家电专业店向消费者提供赠品,应保证赠品符合相应的性能用途与安全要求,并承担赠品的质量责任。
6.2.9 家电专业店不得将商品原有的组成部分作为赠品。
6.2.10 家电专业店不得截留和随意处理供应商提供的赠品,应保证赠品能随销售的主商品一起送达顾客手中。
6.2.11 大、中型店应逐步实施商品条码POS系统,推行单品管理。
6.2.12 家电专业店的销售人员应熟悉了解家电商品的基础知识,能耐心地向顾客介绍商品的价格、性能、特点、使用、保养、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等信息。
7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7.1 家电专业店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7.2 家电专业店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3 家电专业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修理、更换、退货)的原则,受理解决消费者提出的商品质量问题。本商店另有质量承诺的,应按承诺内容兑现。
7.4 家电专业店应按照承诺为体积或重量较大的商品提供送货服务,承诺送货的商品目录和送货条件应在商店醒目处明示。
7.5 需要上门安装或调试的商品,家电专业店应指派专业服务人员提供安装或调试服务,安装或调试后应得到消费者的书面确认。
7.6 家电专业店应设有专门的服务热线并公布于商店醒目处。商店应选配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负责事后回访。
8 员工管理
8.1 家电专业店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用工,规范管理。
8.2 家电专业店营业员应经培训取得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上岗资格证书,会讲普通话,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8.3 家电专业店的员工应着装规范,统一佩带工号,仪表举止端庄大方,礼貌待客,诚信为本,不准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宣传或作虚假承诺。
(责任编辑: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