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刘小姐购买的一台洗衣机无法正常工作,厂家维修人员上门维修更换零件后,向刘小姐收取零件成本费。刘小姐认为洗衣机尚在3年“保修”期不应收费,维修人员则认为“保修”期可不收修理费,但必须收取更换的新零件成本费用。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李炎辉律师对此表示,洗衣机属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之一,其“包修”期为一年,如果用户使用不到一年而出现问题进行维修,厂家不应收取消费者任何费用;如超过了一年的“保修”,厂家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
李律师为此特别提醒消费者,“包修期”与“保修期”虽仅有一字之差,却有着不同的含义。
“包修期”是指“三包商品”的三包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目前,国家明示了23种三包商品(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家具、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在这些商品的一年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而“保修期”是指非三包商品的“保修期”,或者三包商品除去第一年以后的“保修期”。在这个期限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但不能收取维修费用。“刘小姐购买的洗衣机整机保修期为三年,那么第一年为整机‘包修期’,后两年为整机‘保修期’。现在第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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