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婧昨天,市消保委发布今年第11号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重视享有“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记录问题。近期,市消保委从消费投诉中发现,一些消费者因未及时要求经营者做好维修记录或者未保存好相关维修凭证,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高女士反映,因其购买的电冰箱在一年保修期内多次发生不制冷的性能故障,她先后两次向该冰箱特约维修部门报修,维修部采取了更换温控器、压缩机等修理措施。今年10月,冰箱不制冷的“毛病”再次“复发”,高女士无奈之下向维修部第三次报修。维修部派人上门检修后查出冰箱门不密封的故障原因,但由于缺乏门封条配件,无法在法定期间内修复冰箱。于是,高女士提出退货要求。然而,经营者无理拒绝退货。
市消保委调查后发现,一方面高女士反映其报修了3次,却均未做任何修理记录,另一方面维修部否认高女士曾3次报修。鉴于此,高女士的电冰箱在保修期内已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事实无法得到确认,难以按照《消法》第四十五条“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的规定予以退机,只能进行修理。
市消保委表示,目前,一些经营者为免除日后退换商品的“后患”,在维修后对做维修记录之事只字不提,意图蒙混过关。为此,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家用电器、电脑、手机等享有“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后,消费者应主动要求修理部门在保修卡上准确做好相关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据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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